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04时2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贵F/O****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路高赞大桥上桥处时,与雷某某驾驶的粤X/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8.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镇**村**,联系电话18208****68;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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