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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受贿案)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涉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64********,汉族,大专毕业,原三门峡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洋县,住三门峡市**区**路**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于2019年11月5日被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2019年12月10日被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3日,经河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9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5日移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8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至8月间,南某某受毋某甲委托,找到时任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政委、代局长的被告人夏某某,让被告人夏某某帮忙为毋某甲之子毋某乙安排进入湖滨分局开车,再找机会解决工勤编制,分两次送给被告人夏某某现金20万元,被告人夏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家庭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南某某、毋某甲等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三门峡市委员会通知、湖滨分局临时人员工资发放表、毋某甲的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职工证明及工资明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足以认定被告人夏某某受贿的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之后能够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涛 

检察官助理:韩冰

2020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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