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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四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杭州市富阳区里**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8月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串通招投标罪于2011年7月1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1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下旬,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厂设备转让协议,谎称自己拿到该项目骗取被害人徐某某波的信任,与被害人徐某某波签订转让协议,骗得被害人徐某某波预付款人民币410万元,同年11月29日获得款项后于当日和次日将赃款消费和支取,并于同年12月1日携部分款项潜逃至重庆市并失联。

2019年10月1日,民警在重庆市抓获被告人夏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纳书收据、营业执照、协议、合同、收条、证明、车辆维修记录、过户记录、借记卡查询记录、农业银行存取款凭条、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取款凭条、银行流水、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信息、公司登记资料、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基站位置、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收押证明、账户交易明细、土地房屋查询结果告知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和内江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民事起诉状、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情况说明、身份信息;

2.证人毛某某、高云跃、楼某某、夏某乙、陈某某、刘某某、赖某某、汤某某、余晖、夏某丙、朱某某、李某某丽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波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系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甲到某某自愿认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建议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婕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补充证据43页。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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