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10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合肥**机电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村**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等三人搭乘朋友王某某驾驶的皖******轿车行驶至本市庐阳区**路**路交口时,遇庐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杨某某及辅警孙某某、陆某某等人执勤。因王某某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暂扣车辆、对夏某某等人进行劝离时,夏某某不予配合,用右手击打孙某某左侧面部一拳,随后被执勤民警合力控制,在被控制过程中,其激烈反抗致孙某某左手第五掌骨骨折、陆某某右手手掌外侧挫伤。孙某某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接警赶至现场的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杏花派出所民警将夏某某等人带回调查。
案发后,夏某某赔付孙某某、陆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归案经过、医院病例、伤情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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