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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在本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大堂内借故生事,拒不服从执法民警黎某某的劝阻,多次持手机殴打民警黎某某。经鉴定,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文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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