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夏楠,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巷**号,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室。2014年9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5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20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夏楠驾驶宁A****6号黑色奔驰牌轿车(搭载王某甲)沿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苑康晨小区西门时发现交警在设卡查车,夏楠因驾驶证被注销害怕交警检查,随即将车辆停在路边准备掉头逆向逃离现场。民警张某某和辅警王某乙、步某某、袁某某追赶到车旁边对夏楠喊话、警示,要求其停车检查,夏楠继续掉头准备逃离现场,后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出租车堵截,夏楠在加速倒车向北逃跑过程中将民警张某某和辅警王某乙、步某某、袁某某身体不同部位撞伤,将袁某某手中的酒精检测设备撞坏。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夏楠经电话传唤至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富宁街派出所接受讯问,后夏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夏楠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夏楠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楠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楠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楠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楠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楠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超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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