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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61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街道**楼**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3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与吸毒人员陈某某共同出资2000元,从张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约1克冰毒后,在其租住的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房间内容留陈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2020年2月25日16时,被告人夏与吸毒人员陈某某共同出资2000元,从张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约1克冰毒后,在其租住的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房间内容留陈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3、2020年2月28日19时30分,被告人夏某某收到吸毒人员陈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后,从张某某手中购买冰毒约1克冰毒后,在其租住的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房间内容留陈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20年3月2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接收证据清单等;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15602****。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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