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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庙**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涛,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夏某某在肥东县禹州中央广场雷克泰主题精品酒店用自己的身份证开设8523房间,后容留黄某某、何某某、葛某某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订单截图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何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提供场所一次供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政俊

助理检察员  邹小燕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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