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城镇居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在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其居住的房屋卧室内,容留邓某某、唐某某、李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7月27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夏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19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补充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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