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现住涟源市**镇**村。曾因吸毒,2015年2月1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毒,2020年10月1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1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涟源市七星街镇盐井村的路边其驾驶的湘KW3359蓝色五菱面包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阳某某在娄底市二大桥附近边其驾驶的湘KW3359蓝色五菱面包车上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阳某某在涟源市七星街镇大木村路边其驾驶的湘KW3359蓝色五菱面包车上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20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容留吸毒人员阳某某在涟源市七星街镇大木村路边其驾驶的湘KW3359蓝色五菱面包车上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10月13日民警接到线报得知在涟源市七星街镇有一吸毒人员,民警到现场后将可疑人员夏某某带至派出所进行尿检,并对其手机检查发现阳某某有吸毒嫌疑,随即民警在七星街镇罗家坪采石场抓获阳某某,经审讯阳某某交代了其多次在夏某某车上吸食毒品的事实,之后民警对夏某某进行审讯,其如实交代了容留阳某某吸食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平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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