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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容留卖淫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组,现住湖南省衡南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夏某某从吴某某手中租来位于衡南县云集镇鑫园步行街中的一门面,装修后于2019年11月份开了一家名叫**的养生馆,主要提供按摩、洗脚、推背、刮痧等业务,并于2019年年底又租来吴某某位于**楼上2楼的一套间,称作为自己平时居住用。因为疫情,**养生馆关闭至2020年5月才重新开业。2020年8月2日,夏某某曾经一起做过事的一个外地女人(未查实身份)通过微信联系到夏某某,推荐一名失足女在其店内提供性服务。被告人夏某某与失足女张某某谈好为张某某提供住宿,张某某在**养生馆提供性服务,每一个客人夏某某抽50元。因怕介绍人抽提成,两人都把这个外地介绍人的微信删除。2020年8月3日21时许起,被告人夏某某为非法营利,在**养生馆及二楼房间,容留张某某卖淫接客,由夏某某负责谈价,张某某负责带嫖客去2楼套间进行性服务,完事后由张某某负责收钱,然后再按每个嫖客50元的抽成付给夏某某。2020年8月3日晚上至5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共计接待嫖客12人次,总收取嫖资2110元,张某某个人获利1510元,夏某某获利600 元。

另经查实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在其租用的养生馆及二楼内还容留另一失足女(尚未查实身份)从事卖淫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个人信息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为至少两名失足女提供场所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同时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果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琳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联系电话:18974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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