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6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街道**楼**室,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街道**楼**室,原洛河通商银行行长,2017年年底内退,个体经商。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将案件退查,2019年9月19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5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夏某某与高某某(已起诉)、宗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洛河一饭店吃饭期间,夏某某表示淮南市重点工程管理局未按时支付其朝阳东路延伸段下穿桥工程款,高某某表示愿意为其讨要工程款。随后,两人又单独见面并签订虚假的工程合作协议书和工程款委托书,对外谎称高某某参与朝阳东路延伸段下穿桥工程,由高某某出面向淮南市重点工程管理局进行讨要工程款。后夏某某亲自陪同高某某到淮南市重点局讨要工程款,高某某在重点局大吵大闹,扰乱办公秩序,而夏某某也没有有效制止高某某吵闹行为。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高某某以讨要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名义,多次进京以及赴省、市、区等部门进行非访、缠访、闹访甚至扬言自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夏某某对此采取放任态度。2016年1月,淮南市重点工程管理局支付朝阳东路延伸段下穿桥工程农民工工资2848万元,其中夏某某获得1108万元。夏某某供述为此给高某某8万元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4.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信访登记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高某某非法帮助其讨要工程款,且多次进京以及赴省、市、区等部门进行非访、缠访、闹访甚至扬言自杀,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但没有制止高某某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夏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夏某某主动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义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肆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等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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