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213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2********,汉族,大学文化,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本市杨浦区**路**号**室。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车牌为沪B****3的小型轿车途径中环高架外侧吴中路地道出口附近,为发泄情绪多次采用急踩刹车的方法拦截车牌为沪A****0的小型轿车,后加速撞击该车,造成该车物损人民币六万余元及长时间的交通堵塞。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置。
同年6月18日,被告人夏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8月7日,被告人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9日9时40分许,其驾驶车牌为沪A****0的小型轿车途径中环高架外侧吴中路地道出口附近,一辆车牌为沪B****3的小型轿车在其车辆前方反复多次缓慢行驶并突然踩急刹车,其从旁边向前方行驶时被该车撞击右后侧,车辆严重受损。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实,车牌为沪B****3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前行驶速度为72公里/小时。
4.上海道路交通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证实,车牌为沪A****0的小型轿车物损为人民币68000余元。
5.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赔偿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4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6.案发经过表格、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晓
检察官助理:曹康明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1862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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