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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夏**,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家住宣威市**街道**************,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夏**、浦**(另案处理)、张*(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三人各出资1000万元共计3000万元在*********开设赌场,期间组织、邀约徐**、毕**、周**等人采用******的方式进行赌博,由宁**(另案处理)负责记账并向参赌人员提供食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从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以及第六十八条规定之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锐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夏**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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