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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开设赌场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兴化市**小区**幢**室。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APP上组建“五百兴化式”赌博群,通过组织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等人群组成员利用“打两圈”APP网上赌博,并以每局15元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487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出人民币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和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5.兴化市公安局委托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调取的夏某某有关闲聊账户的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少华

检察官助理:蔡小飞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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