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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夏某某,微信昵称:“夏莎莎”,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62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7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夏某某和李某某(已判决)共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后,李某某又邀约刘某某、邹某某、代某某(均已判决)4人共同组建了一个名为“牡丹花总部”的微信群开始招揽赌客,组织赌客下载“牛大亨”APP软件进入由夏某某建立的俱乐部(ID6333333)内进行“斗牛牛”赌博。夏某某在“牛大亨”APP软件帮助赌客购买分数后上分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刘某某、邹某某、代某某、黄某上下分给玩家。每一局赌博结束后,“牛大亨”APP软件自动抽取赢家7个点的水钱,然后将抽取的水钱中的10%返还给夏某某、 85%返还给李某某、刘某某、邹某某、代某某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实施了采用微信、支付宝绑定银行卡的方式接受赌注、结算赌资、帮助赌客上下分等管理工作,并参与了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截止2019年5月23日李某某等人被三台县公安局抓获时止,赌资累计人民币1828746.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姚某某、牟某、尹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网上取得网络赌博游戏代理权,并接受他人以“斗牛牛”的方式投注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换押证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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