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鼎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明知“亿游乐”APP系赌博网站,被李某某(已判决)介绍进APP担任代理,招揽陈某某等赌博人员输入其邀请码买钻后进入该APP赌博,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微信群里进行赌资结算,后李某某的群解散,被告人夏某某被应某某(已起诉)招揽,其将原赌博群里的十几名赌博人继续拉进“奇”的群里进行赌博。被告人夏某某对其招揽的赌博人员负责赔包,已赔包金额合计约人民币3000元。在此期间,平台通过充钻至少获利人民币85000余元,被告人夏某某为自己赌博充值金额为人民币12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2000余元。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4月9日18时30分许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返现流水账目、手机微信充钻记录截图、后台绑定邀请码的用户信息及返现比例账单、情况说明等;2.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与人结伙,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仍为其招揽赌博人员,并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晨霄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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