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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夏某某伙同郑某某先后在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万福社区、占岗村,太平寺村等地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夏某某负责从团风带赌客进赌场赌博并负责在赌场内“打缸子”提钱,每天均组织多名参赌人员到该赌场进行赌博,夏某某每天从郑某某处领取工资,共非法获利5400元。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自动到团风县公安局方高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原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3.郑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唐  钦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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