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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面某某),女,193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3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街道**路**巷**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2日至案发,被告人夏某某多次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附近以及**路**巷**号其家中等地,为26人以“掷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多次提供场所及用具,从中抽头获利约二万元。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且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友科

代理检察员:张文婷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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