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9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夏某某在花都区狮岭镇旗岭经营广州市**有限公司。公司内摆放三台六座位的“树屋宝藏”游戏机,该游戏机每个游戏币的设定赔率为2倍至46倍,顾客将游戏币投入“树屋宝藏”游戏机后将转化为积分,参赌人员可以将积分进行押注。顾客赢取积分后“树屋宝藏”通过自带程序生成二维码让参赌人员扫描,进入**公众号会员帐号用游戏积分兑换礼品。经审查,14名参赌人员指认投注251568.75元。

2019年12月21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新村新发路**号**楼房间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游戏机3台等物证;2.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租赁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6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本案起获的树屋宝藏游戏机3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