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镇**行政村**村**号,暂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高速**段工地宿舍。被告人夏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9月7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姬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9月间,租用本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太湖社区居民委员会C块37号楼二楼,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梭哈”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以支付报酬为条件,先后纠集被告人夏某某在赌场内看门望风、收取抽头款、发放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放水钱,纠集李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打扫卫生并看门望风,纠集姬某某、周某某、韩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看门望风,纠集颜某某、丁某某、张某丙(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给赌客发牌,纠集曹某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给赌客发牌、放水钱。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夏某某等人按照上述分工,先后开设赌场100余场,场均抽头7000元左右,场均参赌人员5人左右,非法获利100万元左右。其中,被告人夏某某参与开设赌场3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收集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及涉案人员供述:被告人夏某某及涉案人员韩某某、颜某某、张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被告人夏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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