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04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幢**号。2010年2月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14年9月12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9日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后于2月15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4月21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同月28日被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5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17日,林某某、蔡某某等人结伙在温岭市大溪镇下员山村、塔岙村、太湖水库、泽国天皇村等山上,陆续开设以“两张”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赌场由林某某负责抽头,场头开设约十七八天,共抽头获利人民币一万七八千元。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在赌场帮场头夹牌。
2020年1月17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大溪镇下员山村一山上水库边抓获被告人夏某某。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李某某、赵某甲、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和同案犯林某某、蔡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静
检察官助理 陈莉莎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肆册及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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