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捕前住本市**公寓。2008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5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由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0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北京路muse酒吧楼下电动车停放处,暴力胁迫殴打被害人舒某某索要钱款,后继续将被害人舒某某及其朋友带至迎亲桥进行言语威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当场劫取被害人舒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被害人舒某某,强行抢走其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静
洛桑旦增
2020年2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证据目录、被害人联系单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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