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3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通过聊天软件陌陌查找附近的人相识。期间,夏某某一直想蒋某某成为其女朋友,但遭到蒋某某拒绝。2019年12月11日2时30分许,夏某某约蒋某某在东莞市**镇**街**号门口处见面,并要求在蒋某某的住所过夜,遭蒋某某拒绝,夏某某便用手从后勒住蒋某某的脖子,抢走蒋手中的一部OPPO牌A9型手机(价值825元)及手机壳内的现金1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