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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夏某甲与李某某、符某甲、叶某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共12个案件分别经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后,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夏某甲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中的还款义务。李某某、符某甲、叶某某等人遂分别向云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共计人民币173万余元(以下币种同)。法院对上述申请执行案件依法立案执行,并对民事调解书作出执行裁定书,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人夏某甲,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夏某甲将其位于云和县**村**号的四套自建房分别出售给雷某甲、胡某某、雷某乙、王某某,共计得款56.5万元。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将承租的云和县**村老政府房子转租于林某某,个人收取租金共计9.1万元。被告人夏某甲在收取上述钱款共计65.6万元后,其中4.1万余元用于支付执行款,其余61.4万余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日常开支。

另查明,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夏某甲尚有未执行标的额共计106.3万余元,经法院两次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汤某某钱款共计12.6万余元后尚有93.6万余元执行标的额。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亲属已代为履行李某某、符某甲、叶某某等9人尚未执行的款项,符某乙、汤某某(此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款发放表、结案报告、谈话笔录、撤销执行案件申请报告、结案通知书、云和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房屋买卖合同、租房合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收条、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雷根发、雷某甲、蓝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夏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飞红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68****。

2.随案移送本案电子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等(以上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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