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社区**路**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路**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7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1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于2019年9月1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六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12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夏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兴法院)经调解就被告人夏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2018)浙0502民初860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被告人夏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等合计人民币106229.41元,后被告人夏某某未按期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5427.14元后,吴兴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同年5月12日向被告人夏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年5月18日、5月30日,被告人夏某某先后经吴兴法院执行人员当面告知、邮寄送达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等方式通知交付其名下浙EZR****小型轿车,但被告人夏某某仍拒不履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已向吴兴法院交付上述车辆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人民币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执行情况报告、执行和解协议、收款票据、拖车记录照片等;
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被告人夏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曾有前科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履行部分执行义务,酌情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检察官助理:李珊珊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1736390****、1373517****)。
2.检补材料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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