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里**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甲原系浙江欧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雅公司)的负责人。2013年3月20日开始,夏某甲在武义县桐琴东皋凤凰山工业区经营欧雅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27名工人2014年1月份、2月份、3月份工资,后夏某甲离开欧雅公司逃匿。2014年3月12日,被欠薪员工向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欧雅公司的欠薪行为。2014年3月12日,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欧雅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欧雅公司张贴公告责令夏某甲接受调查并支付欠薪,夏某甲仍继续逃匿。经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夏某甲共拖欠27名员工工资共计198300.04元,后经武义县人民法院(2014)金某某执民字第101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4年11月3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将浙江欧雅工贸内的机器设备、工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办公设施等物品拍卖共计681000元。2014年11月17日,武义县人民法院以强制执行的方式将欧雅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全额发放。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夏某甲被遵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
2.证人夏某乙、夏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孟某某、翟某某、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美仙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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