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幢**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二建)应合肥市招投标中心要求,于2013年7月8日成立子公司合肥文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7月17日,江西二建中标安徽省合肥市**区***A地块拆迁复建点工程。2013年8月7日,江西二建任命被告人夏某某担任***A地块复建点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由其子公司合肥文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邓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与夏某某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2017年1月24日,项目负责人夏某某以***A地块复建点项目急需支付民工工资为由向公司申请794000元资金,同年1月26日江西二建转账794000元至夏某某个人账户用于其发放民工工资。但被告人夏某某仅支付部分民工工资137980元,并将剩余钱款用于偿还自己的个人借款。之后民工前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讨要工资,致使江西二建于2017年4月28日再次支付剩余民工工资共计656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
2.被害单位的陈述;
3.证人邓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用于支付的民工工资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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