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2006年10月13日,夏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9月2日,夏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26日,夏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600元;2017年3月10日,夏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0日因无证驾驶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2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600元;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01时许,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恒顺莫尔街拉菲酒吧,被告人夏某某酒后与周某某、郭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拉扯、推搡、殴打。后夏某某与周某某拉扯至农行门口互殴时,夏某某将周某某绊倒在地,骑在周某某的肚子上朝周某某脸上打了几拳,起身后又朝周某某腰部踢了两脚,致周某某受伤。周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1、周某某双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二级;2、周某某左侧3-7肋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夏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赔偿4万元,并取得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2.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4.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谈话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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