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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39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西路口,与被害人张某某相遇后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夏某某用拳殴打张某某额头,致其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失致脑挫裂伤、左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左侧额颞部颅骨骨折,构成两处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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