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57********,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农民, 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夏某某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9时许,王某某因被告人夏某某在吕四港镇吕北村十组双方土地界限处垒了一排砖,而与被告人夏某某产生口角。王某某母亲顾某某见状,将被告人夏某某所垒的砖块推翻。被告人夏某某在阻止顾某某的过程中推搡顾某某,致顾某某跌地后腰4椎体骨折。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夏某某在案发当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民事损害未赔偿。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 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 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婕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顾某某要求被告人夏某某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5503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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