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以及一同用餐的程某某等在成都市成华区和美路万州烤鱼店因开发票一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在万州烤鱼店外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夏某某用小刀将被害人唐某某的腹部刺伤。程某某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腹部贯通伤致肠穿孔术后,构成重伤二级。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到案后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页材料一页。

3.起诉书八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一份、视频光盘一张、卷宗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