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在本市雁塔区含光南路大明宫华润万家超市,被告人夏某某因上下超市电梯和超市工作人员宋某某、陈某甲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其中陈某甲的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夏某某到东仪路派出所主动投案。破案后,夏某某家属赔偿陈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甲、陈某乙、宋某某、翟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因口角发生打架,过程中用拳击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岳龙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23929****);
2.卷宗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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