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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夏**,男,1996年7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607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晁陂镇。2020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夏**在镇平县晁陂镇草场吴村小学门前与方**、吴**、吴**相遇,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方**和吴**与夏**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夏**将方世帅下巴划伤。经鉴定:方**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夏**现羁押于镇平县公安局。

2.案卷材料与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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