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夏某某发现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通过**银行**银行系统运行中存在的漏洞盗窃**银行900余万元的事情,被告人夏某某也想让李某乙帮助其操作窃取未果,便通过短信威胁李某乙给自己20万元做封口费否则便举报至公安机关。李某乙把被告人夏某某威胁自己的情况告知李某甲,李某甲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给被告人夏某某做封口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冬雪
检察官助理:郭青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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