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0********,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现住常德市武陵区**道**段**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3时2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武陵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告店前路段,遇被害人易某某步行至该处,由于夏某某未注意观察,导致其驾驶的车辆与易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湘******号小型客车受损,易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夏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当日23时3分许,蔡某某骑二轮电动车行至该处时看到地上有一阴影,遂踩刹车,与易某某身体发生碰撞后电动车倒在地上;后易某某被送往常德市**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是72.3mg/100ml;被害人易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及颈部联合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易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交警部门联系到被告人夏某某后,夏某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2019年12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易某某的亲属对夏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为众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8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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