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8********,汉族,中专文化,职工,山东省莱阳市人,现住莱阳市**街道**村**号。2018年6月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提请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8年7月1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莱西市公安局释放,2018年7月11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夏某某未经莱阳市**巴黎春天摄影彩扩店同意,私自到莱阳市**街**路**附近找人刻了一枚“莱阳市**巴黎春天摄影彩扩店”印章。后被告人夏某某在未经莱阳市**巴黎春天摄影彩扩店同意的情况下,为获得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将此伪造的印章在其妻子宋某某个人收入证明上使用,后成功向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购房贷款。
2、2017年7月1日,被告人夏某某未经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私自到莱阳市**街**路**附近找人刻了一枚“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后被告人夏某某在未经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此伪造的印章在其离职证明上使用,后取得广发银行烟台分行业务员的工作。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鉴定,夏某某在上述证明上加盖的“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706820003897”的印章盖印印文与样本送检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上的“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706820007387”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3、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未经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莱阳市分公司同意,私自到莱阳市**街**路**附近找人刻了一枚“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莱阳市分公司”印章。后被告人夏某某在未经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莱阳市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为给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信用卡,将此伪造的印章在虚假的证明上使用。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鉴定,夏某某在上述证明上加盖的“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的印章盖印印文与样本送检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上的“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37068220160643”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4、2018年1月,被告人夏某某未经莱阳市佰家汇鞋服城同意,私自到莱阳市**街**路**附近找人刻了一枚“莱阳市佰家汇鞋服城”印章。后被告人夏某某在未经莱阳市佰家汇鞋服城同意的情况下,为给客户姜某某办理信用卡,将伪造的印章在工作证明上使用,后成功办理信用卡。
5、2018年5月,被告人夏某某未经莱阳市洁美商城同意,私自到莱阳市**街**路**附近找人刻了一枚“莱阳市洁美商城”印章。后被告人夏某某在未经莱阳市洁美商城同意的情况下,为给客户王某力、王某办理信用卡,将伪造的印章在申请人工作证明上使用,后二人成功办理信用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五个单位的印章模板等相关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私刻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神玉海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阳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