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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41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区**局家属院。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15年4月20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永城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5月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4日己告知被告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夏某某和高某在永城市龙岗乡承包公路建设工程,由左某某、李某给夏某某和高某供应石子、黄沙等建筑材料,共拖欠货款1631761元。2012年10月15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以(2012)永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某某、高某在十日内给付原告左某某、李某货款1631761元及违约金32635.22元。法院判决生效之后,被告人夏某某没有主动执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原告左某某、李某多次向永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城市人民法院共执行5.2万元。一直到2014年3月间,夏某某将自己800余万的工程款结清之后,在有能力执行该判决书的情况下,将该款归还其他债务,仍然拒不执行该判决。2015年4月20日,公安机关立案当天,同案人高波偿还左某某、李某货款共80万。夏某某于2016年2月至6月间,共偿还左某某、李某货款20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左某某、李某、高某等人证言;

3、户籍证明、情况报告、合议庭笔录、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对永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严桥

高 芳

二0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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