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区。因犯流氓罪,1993年8月31日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5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24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晚,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零点KTV“268包厢”内唱歌,被害人李某某因与夏某某存在经济纠纷,于是趁夏某某向他人敬酒时冲入包厢打了夏某某两耳光,两人遂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双方在KTV的走廊上,李某某再次动手抓打夏某某,夏某某还手,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夏的好友黄某某生气之下将两人赶走。夏某某与李某某在争吵中离开零点KTV,步行至二轻公司家属院内,李某某用手扯住夏某某的衣服不让其走,夏某某多次将李某某摔倒在地上,并用脚踢李某某的腰部和臀部,致其受伤。经岳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L1-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八字门方天假日酒店附近一小区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出院病人诊断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赵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伤情鉴定;7.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利人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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