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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涉嫌犯受贿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64********,彝族,大学本科文化,普洱市*******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普洱市******院**路**号*幢*单元***室,住普洱市思茅区**路*号***苑*栋***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普洱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2020年1月22日解除留置;于2020年1月22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交普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9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普洱县城乡建设****局原局长、思茅地区***原副局长、思茅市***原副局长、普洱市**中心项目建设指挥部原副指挥长、普洱市*******原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普洱市人民**办公室原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16.7万元和1000美元。具体是:

1.1998年春节至1999年中秋节期间,普洱县**建筑工程公司职工王某某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关照,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2.1999年春节至2000年中秋节期间,普洱县**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者某某为在工程中得到关照,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3.2003年一天,普洱县**建筑公司经理徐某某为感谢夏某某帮助协调相关业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

4.2003年春节至2015年中秋节期间,普洱**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邵某某为感谢夏某某在普洱**小区、普洱市**中心项目工程中给予关照,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6万元。邵某某与陶某某(系3.03涉黑恶团伙成员)共同开发普洱**小区项目。

5.2004年春节至2008年中秋节期间,云南*****集团房产物业分公司经理刘某某为感谢夏某某在原思茅**分配经济适用住房指标时给予的关照,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

6.2005年春节至2009年中秋节期间,云南*****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副经理吴某某为感谢夏某某在思茅**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工程上给予的支持,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  

7.2008年至2012年中秋节期间,普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伍某某为及时给予拨付普洱市**中心、普洱**小区土建工程款,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8.2008年9月至2011年中秋节期间,福建省**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吴某甲为能及时拨付普洱市**中心办公大楼外墙装饰工程款,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

9.2008年中秋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玉溪**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某为感谢夏某某在普洱****小区项目中给予的关照,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10.2008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普洱市****质量监督站原站长普某某为感谢夏某某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4万元。

11.2008年中秋节至2018年年初,云南省**院**分院院长王某甲为与夏某某搞好关系和能及时拨付普洱市**办公区建设项目设计费,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人民币11.8万元。王某甲与王某乙(系5.03涉黑恶团伙成员)开发**香居小区项目。

12.2008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期间,云南**公司杨某某为感谢夏某某在普洱市行政中心、普洱**小区等项目中提供帮助,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人民币15万元。

13.2009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普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某某为让夏某某在拨付普洱市**中心土方、道路工程款中给予关照,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14.2009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向某某为与夏某某搞好关系和给予拨付普洱市**中心消防项目工程款给予关照,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15.2009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为与夏某某搞好关系和给予拨付普洱市**中心后山栈道工程款给予的关照,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16.2009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期间,普洱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汤某某为与夏某某搞好关系,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

17.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云南建投第*安装工程公司杨某甲为感谢夏某某在普洱市**中心钢结构安装项目工程中给予关照,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

18.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昆明市盘龙区**照明电器经营部销售人员焦某某为与夏某某搞好关系及时给予拨付普洱市**中心灯具销售、安装项目款,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19.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普洱***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为感谢夏某某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提供帮助,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2010年的一天,普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某某为在普洱**小区地下停车库防水工程招投标中得到夏某某的帮助,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1.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期间,云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总监钟某某为与夏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中得到关照,向被告人夏某某多次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9万元。

22.2010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云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为与夏某某搞好关系及时给予拨付普洱市**中心景观项目工程款,向被告人夏某某多次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3.2011年春节和中秋节,云南**装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甲为感谢夏某某在普洱市**中心装修项目中提供帮助,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和1000美元。

24.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普洱**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乙为与夏某某搞好关系,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25.2011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期间,思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甲为与夏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中得到关照,向被告人夏某某多次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6.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普洱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吴某乙为与夏某某搞好关系,及时给予拨付普洱**小区电力项目工程款,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7.2012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期间,普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詹某某为与夏某某搞好关系,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0.9万元。

28.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云南**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可某某为与夏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中得到关照,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

29.2012年春节至2016年中秋节期间,普洱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事务所所长高某某为与夏某某搞好关系,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30.2013年中秋节,普洱**房地产股东胡某某为感谢夏某某对普洱**小区基坑塌方提出补救措施,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胡某某与陶某某(系3.03涉黑恶团伙成员)共同开发普洱**小区项目。

31.2015年中秋节至2016年中秋节期间,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某为与夏某某搞好关系,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

32.2015年至2017年期间,普洱**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乙为感谢夏某某在普洱**小区土建工程、**山居桩基工程中提供帮助,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3.2015年中秋节至2018年底,普洱市*******局职工王某丙为让夏某某帮助协调拨付普洱**小区土建工程款,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1万元。

34.2017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普洱市建设****咨询中心主任李某甲为感谢夏某某在工作中给予关照,多次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35.2018年中秋节,普洱**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甲为感谢夏某某帮助协调结算勐海县****项目工程款,向被告人夏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夏某某退交涉案款人民币2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重要问题线索分流办理呈批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夏某某户口证明、关于夏某某违法犯罪记录的调查情况,到案经过,扣押赃款的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银行凭证和收据,党员证明材料、干部任免审查批表2份、政府任免职文件9份、建设局调整领导分工的文件13份、中共普洱市委任、人民政府、人大免职文件3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普政办发[2015]135、普编办[2016]88号、市纪委市监委扣押财物过程记录、汇价证明、普洱市档案管调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洱市档案管调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洱市档案管调取的环氧地坪施工合同、普洱人家地下室防水工程合同、工程量汇总表、结算审计查证定案表、普洱市档案管调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城投公司调取工程协议书、普洱市档案管调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洱市档案管调取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协议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甲、普某某、邓某某、马某某、伍某某、江某某、张某某、邵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向某某、吴某甲、焦某某、可某某、吴某乙、杨某甲、何某某、高某甲、周某某、王某丙、汤某某、普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詹某某、李某某、杨某乙、徐某某、胡某某、王某丁、者某某、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216.7万元和1000美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2043

附:

1. 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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