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5********,汉族,中专文化,原****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户籍地系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刑拘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9年,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道**号。被告人夏某某于2003年5月入职****公司,2005年至案发,担任公司在东莞厚街和长安两个销售点的销售经理,主要工作是设备销售和货款收取。
被告人夏某某2008年到2010年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货款。2008年4月被告人夏某某收取了东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的激光打标机货款65.5万元人民币后,将其中5万元交回给公司,剩余60.5万元被其个侵占;同年,夏某某收取东莞**鞋材加工厂激光打标机剩余货款5万元人民币,将其中3万元占为己有。被告人夏某某将非法占有的财物用于个人炒股和日常生活开支,并向公司上报坏账,夏某某于2013年1月从公司离开并不再和公司联系,在此期间****公司有135335.07元人民币的提成款未发放给被告人夏某某,并扣除被告人夏某某工资和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139134.9元。2013年1月14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南山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于2013年3月27日对夏某某网上追逃。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报案信、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营业执照、工资扣款明细、收款及欠款明细表、坏账报告、收条、购销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对账函、证明、劳动合同、扣除提成统计表、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及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杰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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