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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诉〔2020〕Z278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镇**村**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左右开始,被告人夏某某擅自饲养2只陆龟。2020年6月份,夏某某通过上贴吧、聊微信等方式寻找买家,意图出售上述2只陆龟。后夏某某与一名买家谈成以38000元出售2只陆龟,并约定近期在东莞市**镇**村附近路段交货。同月29日1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镇**路**中心抓获夏某某,当场查获涉案2只陆龟。经鉴定,涉案陆龟分别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塞舌尔巨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刘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夏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韩锐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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