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某某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1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1日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日、同年6月1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5月3日、7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3月21日、6月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夏某某成立了某某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夏某某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技术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等”,不含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业务。
被告人夏某某成立某某公司后,实际经营足球彩票代购业务,对外宣称客户缴纳购彩资金后,由公司统一运作投资,并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固定收益可达5%以上。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夏某某组织某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公司的足球彩票投资业务,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并聘请了周某某、任某某、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等人为公司的代理商,负责宣传公司业务,发展、维护客户,并可获得2%的提成。为方便购彩,公司还在本市白杨坡路湖光山色小区附近开设了一家中国体育彩票店,周某某为该店负责人。
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某某公司通过上述经营手段,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共计40561382元,其中亏损彩民274人,亏损金额15329342元。
某某公司吸收上述资金后,主要用于购买彩票、支付代理商提成、向彩民返本付息等。2019年5月,因彩票投资亏损,资金链断裂,无力对客户返本付息,客户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夏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说明、企业登记信息、代理合同、借款合同、宣传资料、客户明细表、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周某某、方某某、蓝某某、任某某、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夏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共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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