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夏某某虽持有连州市林业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超出证内规定的采伐数量,任意采伐属于其本人所有的连州市**乡**村委会**村**山林,超证采伐蓄积达103.513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内规定的采伐数量,任意采伐属于其本人所有的连州市**乡**村委会**村**山林,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鉴芳
检察官助理 唐君如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广东省连州市**乡**村委会**村**号。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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