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县**镇,现住辽宁省**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逮捕。2018年7月4日,夏某某因赌博罪被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18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辽宁省因非洲猪瘟疫情禁止省外跨运生猪,辽宁省铁岭市**县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想将辽宁省的生猪运送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集宁市,在辽宁省无法办理跨省运送生猪的检疫合格证,邱某某将无法运送的情况告知被告人夏某某,夏某某告知邱某某在内蒙古有认识人能够开出生猪检验检疫合格证,邱某某分两次给夏某某3.6万元,被告人夏某某联系内蒙古赤峰市**旗沈某某(在逃),沈某某通过通辽市**旗董某某找到**旗**食品厂官方驻场兽医杨某某(已判刑)在2018年9月20日,21日开出四车生猪检验检疫合格证,并收取好处费8000元,邱某某将四车生猪运送到内蒙古,销售金额60余万元,其中运送到呼和浩特市屠宰场时,被检疫员检疫出非洲猪瘟疫情,该两车生猪通过行政监管部门全部处理销毁。
综上,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2.书证;案卷来源说明、**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联合办案的函、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侦查破案简介、微信截图提取笔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张、赵某某持有银行卡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夏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疫报告。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某帮助邱某某跨省调运生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顾伟丽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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