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盗窃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盗窃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盗窃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盗窃罪,经夏邑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盗窃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找到收树人王某某称自家地里有杨树要卖,骗取王某某的信任后,将受害人夏某某、司某某等人杨树卖掉,后经夏邑县物价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树木共计7.3428平方米,被盗总价值5654元。2、2018年被告人夏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镇叠**6次盗窃夏某乙的蚊帐后卖给熊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夫妇,涉案价值22000元。案发后退还被告人夏某某乙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夏某某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盗窃罪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百军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被羁押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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