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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28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农场**分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1********,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00元。

2.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一期**综合楼楼下,将被害人海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随后被告人夏某某将被盗电动车拉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电动车系犯罪所得的前提下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66.70元。

3.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夏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南侧,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红边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随后被告人夏某某将被盗电动车拉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电动车系犯罪所得的前提下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00元。

4.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单元楼下车棚里,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盗走。随后被告人夏某某将被盗电动车拉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电动车系犯罪所得的前提下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67.00元。

5.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夏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宝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00元。

6.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家属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新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随后被告人夏某某将被盗电动车拉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电动车系犯罪所得的前提下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33.00元。

7.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夏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门口,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海某某、贺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6.辨认笔录: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7166.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李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伟

检察官:虬  龙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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