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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镇**村。无业。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自己的鲁******本田轿车至黄岛区**镇**村鲁海丰冷链物流基地B1号楼,盗窃楼内规格为2X1.5mm2的铜芯电线一捆,经鉴定,价值131.6元。

2019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自己的鲁******本田轿车至黄岛区**镇**村鲁海丰冷链物流基地B1号楼,盗窃楼内规格为4X0.5mm2的铜芯电线一捆,经鉴定,价值380元。

2019年7月2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自己的鲁******本田轿车至黄岛区**镇**村鲁海丰冷链物流基地B1号楼,盗窃楼内规格为2X1.5mm2的铜芯电线一捆,经鉴定,价值436.8元。

综上被告人夏某某盗窃三次,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4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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