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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57********,侗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夏某甲驾驶人力三轮车经过龙某某开的小卖部时,发现小卖部门没有关,门口摆放的烟柜中有香烟,于是夏某甲乘人不注意,将店内烟柜中的193包香烟以及24.6元人民币盗走,接着将香烟等物品用三轮车运至不知情的姚某某夏某甲亲戚)家三楼卧室床下以及夏某甲自己家中藏放。

二、2020年4月6日上午10时许,夏某甲驾驶人力三轮车窜至榕江县**镇**村**回收有限公司,再次乘人不注意,夏某甲潜入公司老板阳某某的卧室,将阳某某放在卧室衣柜中的25600元人民币盗走,后藏放于姚某某家三楼卧室床下。

2020年4月7日,夏某甲带公安民警到姚某某家以及自己家中找到龙某某阳某某丢失香烟及现金。

经榕江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的193包香烟价值人民币34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905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归案后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百灵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凯里市看守所;

随案移送卷宗四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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