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57********,侗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夏某甲驾驶人力三轮车经过龙某某开的小卖部时,发现小卖部门没有关,门口摆放的烟柜中有香烟,于是夏某甲乘人不注意,将店内烟柜中的193包香烟以及24.6元人民币盗走,接着将香烟等物品用三轮车运至不知情的姚某某(夏某甲亲戚)家三楼卧室床下以及夏某甲自己家中藏放。
二、2020年4月6日上午10时许,夏某甲驾驶人力三轮车窜至榕江县**镇**村**回收有限公司,再次乘人不注意,夏某甲潜入公司老板阳某某的卧室,将阳某某放在卧室衣柜中的25600元人民币盗走,后藏放于姚某某家三楼卧室床下。
2020年4月7日,夏某甲带公安民警到姚某某家以及自己家中找到龙某某、阳某某丢失香烟及现金。
经榕江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的193包香烟价值人民币34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905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归案后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百灵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凯里市看守所;
随案移送卷宗四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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