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住芒市**乡**寨。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芒市白象街**号门前人行道上的一辆白色国美牌二轮踏板摩托车(无牌照)。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800元。该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丝
检察官助理:李茜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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